2008年6月16日 星期一

救護車

119的救護車基本上是不送外縣市的,也不能指定醫院,以最近的醫院為原則。救護車出勤皆有紀錄,勤務中心接獲報案會指派救護車到指定醫院,車輛出勤時必須報備出勤時間,病患上車後必須再報備上車時間,然後通知該醫院急診室請護理人員作準備,到院後必須再紀錄到院時間。所以救護車不能依照病患指示要指定醫院,否則就是違抗命令。

另外還有一種是民間的救護車,像醫院都會有自己的救護車,主要是用來轉院與載送病人回家斷氣或到殯儀館的。醫院的救護車只有「待命」狀態,僅支援大型災害,所以不會特別去養一台救護車待命。因此現在醫院救護車都外包,平常就載送病人轉院或回家。部分縣市還有「雙軌救護」的機制,就是現場可能會有119救護車或民間的救護車,例如基隆市就是。

救護車收費基本額以新台幣六百元收費,超過五公里者,每公里之收費為二十元,公里數之計算含回程,隨車醫護人員醫師費每小時一千兩百元,護理人員費每小時五百元,救護技術員每小時三百元,救護隨車使用藥材費按公、私立醫療機構收費標準分別計收,另過橋費、過路費另計。

基本上民間救護車是不可以執行法定之緊急醫療救護,除非接受消防機關指揮中心指派。打119主要由消防局各分隊的救護車出勤執行救護業務,而且是不收費的。但有些人卻利用這種免費資源,當做到醫院的免費接駁車,這種人我們稱之為「職業病人」,不僅浪費社會成本,也浪費緊急醫療資源,造成真正需要被救助的人要等待更遠地方的救護車或更長的時間。

除此之外,叫救護車就是因為「緊急救護」,所以只能看急診,不能看門診。因為看門診代表不緊急,那何必叫救護車?若是非緊急就醫,可以自費搭乘民間救護車,收費標準就如上所說,所以坐計程車比較划的來。

叫救護車必須符合緊急傷病患定義,指下列情形之一:﹝一﹞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。、﹝二﹞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。、﹝三﹞孕婦待產者。、﹝四﹞其他緊急傷病者。緊急傷病患之接送就醫服務,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。緊急傷病患本人或其隨從家屬要求送至前項以外其他醫療機構者,得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收取費用。所以119救護車是可以收費的。

我在醫院急診室也發現他們有無線電,可以聽到勤務中心的消息。不過不會有民營救護車去搶客,會被衛生局重罰,因為民營的救護車可以收費。另外大家仔細看救護車,會發現救護車車頭的字都是反字,那是讓前方車輛從後照鏡直接看到是救護車。而國外的救護車還有廣播器,可以叫前面的車閃邊。

目前救護車都是福斯T-4為主,新購的是TOYOTA車款,二種車款都是自排車,除了車體改裝外並沒有作其他的動力改裝。要當救護車駕駛人必須有E.M.T.證照才可以,當然還要有駕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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